S#10|周恩来同志:关于妇女解放问题的论述
原文选自: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编(1988).《毛泽东、周恩来、刘少奇、朱德论妇女解放》.
ReSound 是 Repenser Elucider 原创播客、转载内容的板块。文章代表作者个人观点,Repenser Elucider 仅对标题和排版略作修改。
《妇女解放运动是社会制度的革命》
- 1926.3,这是周恩来在广东潮汕纪念三八国际妇女节大会上讲话的节录,原载《妇女之声》第12期。
妇女运动四字,时人往往误解,以为是联合女性而向男性的进攻,谓男性常压迫女性,把女性形成一个被压迫“阶级”。不知形成男女“阶级”的原因,并不是男性的野心,实因旧礼教、旧思想、旧历史束缚之故。在理论上,男女是应该平等的,而事实上却不然。那末,女子解放运动,是不能免而且是一定要做的了。但要做这绝大的工作,自不能不分清对象、目的和找寻方法。妇女运动解放的对象,是制度不是人物或性别,不是因我是个男子,才来说这种话,事实却是如此。要是将一切妨碍解放的制度打破了,解放革命马上就成功,故妇女运动是制度的革命, 非“阶级”的或性别的革命。
- 注:本篇中三处讲”阶级”,不是一般含义的阶级,是指男性对女性的压迫。
《论“贤妻良母”与母职》
- 1942.11.20,周恩来在《解放日报》上发表的文章
无论在任何社会,做母亲的当然要良,做妻子的当然要贤, 这犹之做父亲的当然要良,做丈夫的当然要贤,一样成为天经地义不可变易的真理。但“贤”与“良”的标准,当随着时代社会而有所不同,而有所变更。特别用在妇女身上,旧社会以三从四德为贤,以三K(教会、厨房和育儿)为贤,新社会则妇女解放了,女性与男性处于平等地位,其“贤良”的标准亦平等了。母职妻职犹之父职夫职一样,可以成为分别贤良的标准,也可以成为男女的分工和各自的任务。所以我们站在妇女解放的立场上,并不反对良母或者贤妻这两个独立的美称和赞意,而只问其所指的标准和含义如何。我们更不反对提倡母职或妻职,而只问其所指的职务内容和有关方面的相互关系如何。
但是,“贤妻良母“成为一个固定的连结在一起的名词,其含义便不同了,他是专门限于男权社会用以作束缚妇女的桎梏,其实际也的确是旧社会男性的片面要求。在这一名词下,妇女的地位,便被规定得死死的,只能牢守在家庭做一个伺候丈夫的妻子,做一个养育儿女的母亲,而不能在社会上取得一般地位。所以凡是主张“贤妻良母”的国家(如日本、德国等),其妇女在社会上一般的是没有政治地位的,而这些国家也永远保持着男权社会的浓厚传统。因此,我们对旧的贤妻良母主义是反对的。同时,我们也反对在“贤妻良母”的名称的上边冠以一个新字。尽管你解释新的“贤妻良母”的定义,是完全站在男女平等的地位,而要求妇女应尽母职和妻职。但你保持这个旧的固定的连结在一起的名词而只冠以新字,你便先陷入男权社会的立场,而将妇女在社会上地位定型化了之后,再加以新的解释,这无论如何是不妥的,而且也不合逻辑。我们只要设想一下,为什么没有“贤夫良父”这一名称,便知道“贤妻良母”是有他一定含义一定的社会性质了。如果将新的“贤妻良母”的任务,分为母职和妻职来讨论,那便很合理,并且也很自然的会联想到父职夫职的问题了。
并且,“贤妻良母”成为这样一个固定名词,主要的还在于强调夫权作用。一个已婚的女子,如果生了儿女,既要做贤妻,又要做良母,不仅不能两全,而且会妨碍其做良母。因为一般当丈夫的在“贤妻良母”这个要求上,总是自私的偏重于贤妻,而或多或少的妨碍着自己妻子成为良母。即使某些当丈夫的能让其妻于专心的成为良母。但这在这些人中,又有很多借口于家庭难得安慰而去外边做些使妻子难堪的事情的。反过来,还要妻子忍气吞声,说这才合乎贤妻的榜样。这就是“贤妻良母”的真正要求,真正解释。虽在现今青年一代中,我们也还看见这类典型。 所以我们在谈母职妻职的时候,毋宁着重于母职,妻职较之母职来说,不仅应置于次要地位,而且也不应相提并论。
论到母职,这是生物社会绵延不绝的生命线,而人类社会, 更应自觉的认识母性的伟大和母职的重要。我们尊重母职,提倡母职,不应站在男性社会自私的观点上,而应站在人类社会共利的观点上。社会不暂进步到什么程度,公共育儿制度就算尽善尽美的实现,母性固然不会消失,母职也还仍然需要。狭义说,十月怀胎,婴儿哺育,均属母职。广义说,代人哺婴,公共育儿,又何尝不是母职!?幼年教育,以女性担任为当,是母职的扩大。中国古礼中的长嫂如母,是代行了母职。母职,是妇女在人类社会中最光荣的天职。我觉得,泛论起来,世界上没有任何一种任务,再比母职光荣和永恒的了。
为着人类绵延,民族繁菜,尤其是为着目前健强我们中华民族的后代子孙,我们亟须尊重母职,提倡母职。尊重,是要引起全社会的尊重,首先就要求家庭中尊重母性,尤其是当丈夫的更要尊重母职,帮助母职,而不应妨碍母职。能尽父职的人,必须懂得母职是百倍艰难于父职。谁无父母?生我劬劳,唯母爱为最深刻!有人拿社会上尽多无母之儿,来做母职亏的例子,是不很妥当的。我以为实际上无父之儿不知要超过无母之儿多少倍。苏联的法律,对私生子及离婚后的子女均规定做父亲的养育责任,并确定由其薪资所得中扣付。这是公正的,因为做母亲的既在那里尽着纯义务的母职,做父亲的便应出钱养育,共担责任。提倡,是要全社会来提倡,尤其要从政治上来提倡。没有尽母职的良好环境,单靠妇女本身去尽母职是不够的,而且会困难重重的。一个男子没有足以赡养全家的薪资,一个女子没有社会职业的保障,尤其是结了婚的女子更有失业的危险,怀孕的无胎教可说,无休息可能,育儿的无社会津贴,无托儿场所,做工的连哺乳时间都不可得,做保姆教员的也未能得到生活安定,更说不上奖励优待。这些问题不解决,母职的提得不仅是片面的,而且要妇女们普遍地尽母职,也是不可能的。所以我们认为要使妇女们能尽母职,必须以全社会的力量助其成,而不应仅仅责成妇女。现在有些国家,不论立场如何,都有托儿所的设置,都有对生育几个儿女以上的父母便给国家津贴的规定,亦是:提倡母职的一种补助办法。同时,我们提倡母职,绝非视妇女于尽母职之外便无他职可尽,相反地,妇女是人,但凡人类可做的事情,妇女大都可做。不过,母职既是任何妇女所不可免的天职,妇女于尽母职的时候,少做一点其他事情,不仅是许可的,而且是分工的必需。但我们反对借口妇女应尽母职,因而取消其社会职业,使其陷于更大的困难,转致妨碍母职。我们更反对以同样借口不承认妇女的社会地位和政治地位。这种想法的人,不过是男权社会的拥护者罢了。
至于妻职问题,是应当与夫职同等看待和相提并论的,因非本文中心,留待后论。
我们非空口反对“贤妻良母”,而是主张以尊重母职提倡母职为中心的新观念,来代替“贤妻良母”的旧观念的,这就是本文用意所在。
《把家属队办成职业学校》
- 1948.11,这是周恩来在军队干部家属代表会上讲话的节录,标题是编者加的
要把所有家属队变成职业学校,每人至少学会一种本领。战争快要胜利了,原来不能独立工作、能力很弱的一部分女同志怎么办?我们要提高她们,把她们变成革命工作的干部,这是我们的责任。要使她们在战争胜利后,个个站起来,既带了孩子,又有一门本事。经济独立,才是妇女解放的基础。经济独立,政治进步,懂得政策,单靠感情不能解决问题。妇女要依靠自己的独立的工作能力。党要解决她们的工作问题,帮助她们政治上进步,只要你进步,夫妻之间则互相尊重。真正能团结的,是要每个人能独立工作,如果工作能力不提高,大家闹别扭,摸心事,靠感情就不能解决问题。男同志要尊敬女同志,女同志要有独立工作能力,政治上要进步,不要注意琐碎狭窄的小事,应把眼光放大,心胸开阔,这样,有些问题就自然能够解决。要牺牲自己一时的快乐,赢得全国胜利才是最大的快乐,为了家家户户的快乐,这是共产党人的心怀。前方的胜利鼓励后方人们的学习,后方鼓励前方打胜仗。家属要以这种精神勉励前方的男同志;在后方努力学习、生产,把孩子带好,学习独立工作,提高政治觉悟,成为模范的家属队。建议妇委及政治部,将来把会议精神传达后,派些女同志去各处巡视检查,看看工作做得怎么样。
《女同志特别要学习建设本领》
- 1950.9.14,这是周恩来在中华全国民主妇女联合会第一届第三次执委扩大会议上讲话的节录,标题是编者加的。
训练大批知识分子,学习本事,这点对女同志特别重要。因为妇女解放跟政治斗争离不开,现在政治上胜利了,而这个政治的胜利又是与经济胜利离不开的。现在战争胜利,土地制度进行改革,我们得到政治平等,经济平等,但是我们每一个妇女必须在农村有土地,在城市有职业、有技能,这是妇女解放的关键。 训练知识分子已经成为我们国家建设的一个中心问题。毛主席特别重视这个问题。苏联的经验和我们不同,因为他们国家的文化水平高,在革命胜利初期没有强调技术,在革命胜利十年之后,才强调干部决定一切,特别是技术决定一切。我们恐怕现在就应该强调这两句话,就是要大批训练干部。我们的知识分子不仅数量少,质量也低,尤其过去国民党统治的22年,没有把中国的教育办好,相反地,把学校办得像北洋军阀时代学校那样低的水平。政治水平不是他们给的,是逼出来的,他们越压迫,学生也就越觉悟。“一二•九”时期的学生、抗战时期的学生,特别是解放战争时期的学生,很多人政治觉悟提高了,成为取得革命胜利的一支重要力量。可是另一方面,他们一般的知识水平、文化水平,就是将来在建设上用得上的本事就差了,这需要很好地学习。这一点不能仅仅等待大学毕业以后,因为大学毕业的学生从现在算起,虽然每年都有,但是数目有限,我们需要的不是一二万,而是几十万的技术人员,那就需要把中学生,把现有的知识分子、旧的技术人员加以教育,加以训练。我们(包括技术人员在内)的知识水平也并不很高,当然有一部分水平比较高的技术人员,可是一般说水平不高,需要训练,需要教育。我想,这点在妇女工作中也特别重要。我们的妇女干部,各民主阶层的妇女知识分子还需要教育提高,学好本事,好参加国家的建设, 参加国家的经济恢复工作。这一方面需要人才特别多,而且妇女也能在这一方面去努力。拿合作社工作来说,现在有两千多万社员,这方面就需要很大一批工作干部,这还不是学的很深的技术。而在建设方面还有更多的深的技术,我们可能不可能学呢?可能学的。现在在技术部门工作的女同志也不少,但是所占的比例数还很小,还需要增加。因为这项工作在恢复经济、进行建设方面是重要的工作,所以我把它提出来以引起大家的注意。
《妇女工作者要在困难中锻炼成长》
- 1950.9.14,这是周恩来在中华全国民主妇女联合会第一届第三次执委扩大会议上讲话的节录,标题是编者加的。
争取我们财政经济状况的基本好转,目前还只是开始,还需要时间,需要我们的努力去实现。在这方面,我们要提倡节衣缩食,精简节约也就是为了这个目的。我们在战争的烽火中锻炼了一二十年,现在革命胜利了,事业开展了,工作也开展了,全国的局面需要我们来担当,但我们的经费还不能那么富裕(比在农村时是好得多了),还需要节约,还需要刻苦。所以,我们妇女组织,妇联系统,在国家中受的待遇也是艰苦的,经费很困难,你们各地方的同志在这方面诉苦的特别多,也是很自然的。但大家也要懂得,任何一件事情,困难一点有好处,一方面锻炼我们自己是不是能够受这个苦,另方面也懂得,工作中的困难要经过斗争才能解决。一帆风顾是不能磨炼人的,事情也磨炼不出来。天天接触困难:克服困难,才能培养出优秀的革命工作者。一切革命工作者,尤其是妇女工作者,只有在困难中,在斗争中才能锻炼出一种坚强的意志。所以,我们既然知道国家有困难,就要我们每个人来分担,使我们每个人在困难中生长出力量,帮助国家克服困难,这就成为一种不可动摇的力量。我想我们妇女同志应该分担国家的责任,不要怕困难,敢于接受困难,为争取我们财政经济状况的基本好转而斗争。只有我们国内的状况稳步前进,我们才能展开国际方面的胜利斗争。
《切实执行婚姻法,保护妇女合法权益》
- 1951.9.26,这是由政务院总理周恩来署名发布的《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检查婚姻法执行情况的指示》,本文已收入《周恩来选集》下卷第55-58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是中央人民政府成立后公布的国家大法之一。这一国家大法的公布施行,是中国人民在贏得革命战争胜利之后和全国范围进行土地改革的同时,进一步肃清封建残余和建立新的社会生活的重大的社会改革。这一国家大法公布施行以来,已经获得广大人民的拥护,并取得了显著的成绩。封建压迫的旧家庭制度正在逐渐变革,平等和睦的新家庭正在不断产生。大批新中国的男女,特别是深受封建制度压迫的妇女群众,得到了婚姻自由和男女平等的权利,因而更积极地参加了新社会的各种政治活动和各种建设事业。
但是,由于中国社会曾经长期地受着封建主义的统治,虽然土地改革运动已经或正在从经济基础上给封建制度以根本的摧毁,而封建思想和封建婚姻制度的残余,不仅在一部分人民中, 甚至在不少的干部中,依然留有深固的影响。根据各方面的报告,许多地方带有封建思想的人仍有继续干涉男女婚姻自由,虐待妇女和虐待子女等非法行为,而一部分干部竟对此种非法行为采取袖手旁观的态度,或者有意予以宽纵、祖护,甚至他们本身也做出直接干涉男女婚姻自由的非法行为,致使被干涉者和被虐待者得不到法律上和事实上应有的保护。因此,包办、强迫与买卖婚姻在许多地方,特别在农村中,仍然大量存在。干涉婚姻自由与侵害妇女人权的罪行时有发生,甚至严重到迫害妇女的生命,致使全国各地有不少妇女因婚姻问题而被杀或自杀。
据不完全的统计,各地妇女因婚姻不能自主受家庭虐待而自杀和被杀的,中南区一年来有一万多人,山东省一年来有 1245人, 苏北淮阴专区九个县在1950年5月到8月间有119人。这些数字必须引起各级人民政府严重的蓄惕。各级人民政府对此严重情形绝对不应容忍。
最近几个月,华东军政委员会、中南军政委员会和有些省 (市)人民政府已先后发布了贯彻执行婚姻法的指示,对于上述违法现象加以处理和纠正,这是十分必要的。但在中国这样一个曾受长期封建主义统治的社会中,婚姻法的执行是一件艰巨的社会改革工作,必须经过经常的有系统的思想斗争和法律斗争才能贯彻。为此,各级人民政府一方面必须把婚姻法的贯彻执行和对于干部与人民的思想教育,当作相当长时期内经常的重大政治任务,并领导司法、民政、公安、文教等机关并与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通力合作,尽可能结合当地土地改革、民主建政等中心工作切实进行;另方面,必须对于因干涉婚姻自由而伤害、虐杀妇女或致妇女自杀的严重罪行,采取严肃的法律手段予以制裁。各级人民政府对于这种已经发生的伤害,虐杀妇女或通致妇女自杀的案件,应即进行检查。已判者,如有错误,应予查明,依法处理;未办者,必须严加追究,依法制裁,务使每个犯罪者都受到应有的惩处。干部中如有宽纵、袒护罪犯,或干涉男女婚姻自由因而促成妇女被杀或自杀者,应按责任轻重,予以应得的处分。今后如有妇女因婚姻问题得不到婚姻法所赋予的权利与保护而被杀或自杀者,区、乡、村(街)级的主要干部,首先应负一定责任。
为了保证婚姻法的正确执行与贯彻,各级人民政府首先应教育干部,尤其是区、乡、村(街)级干部和司法干部,认真地学习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各级司法机关与婚姻登记机关在处理婚姻事件时,必须严肃负责,遵守婚姻法的规定,并应通过具体事例加强对婚姻法的宣传,批判封建主义婚姻制度的不合理, 表扬按照婚姻法处理婚姻事件的典型例证,在人民中树立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的新风气,而对于有教育意义的严重案件,则应在群众中进行充分的准备工作后举行公审,以便正确而全面地教育干部和教育人民。同时,各级人民政府、人民解放军、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图体的每个干部都应认识到:能否认真坚决地执行婚姻法;能否采取严肃慎重负责的态度解决婚姻案件,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能否积极支持群众特别是被压迫的妇女群众反对封建婚姻制度和反对封建思想的正义斗争;能否在处理自已本身的婚姻问题时以身作则地遵守婚姻法—这些,都是自己在政治上是否愿意彻底反对封建主义的严重考验,也是能否严格地连守人民政府法令的严重考验。
本指示下达后,省(市、行署)以上各地方人民政府应即督促所属司法、民政、公安,文教等部门邀请协商机关及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有领导有重点地红织一次关于婚姻法执行情况的检查,采取有效办法发扬成绩,纠正敏点,并查处杀害妇女或逼致妇女自杀的严重违法的案件。各省,市人民政府应将此项检查结果于12月底以前向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做专题报告。本年内各级人民代表会议及其协商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在开会时,必须进行一次关于婚姻法的宣传和执行情况的报告和讨论,并将讨论结果按级上报。
《应当尊重宋庆龄》
- 1966.9.1,这是周恩来对首都红卫兵的讲话节录,载《周恩来选集》下卷第451页。
宋庆龄是孙中山的夫人。孙中山的功绩,毛主席在北京解放后写的一篇重要文章《论人民民主专政》中就肯定了的。他的功绩也记在人民英雄纪念碑上。南京的同学一定要毁掉孙中山的铜像,我们决不赞成。每年“五一”、“十一”在天安门对面放孙
中山的像是毛主席决定的。孙中山是资产阶级革命家,他有功绩,也有敏点。他的夫人自从与我们合作以后,从来没有向蔣介石低过头。大革命失败后她到了外国,营救过我党地下工作的同志,抗日战争时期与我们合作,解放战争时期也同情我们,她和共产党的长期合作是始终如一的。我们应当尊重她。她年纪很大了,今年还要纪念孙中山诞辰一百周年,她出面写文章,在国际上影响很大。到她家里贴大字报不合。她兄弟三人姐妹三人就出了她一个革命的,不能因为她妹妹是蒋介石的妻子就要打倒她。她的房子是国家拨给她住的。有人说:“我敢说敢闯,就要去。”这是不对的,我们无论如何要劝阻。